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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钧与徐羽增加抚育费案
徐正钧与徐羽增加抚育费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徐正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羽。
  法定代理人 沈宜佩(徐羽之母)。
  委托代理人 薛礼士,上海市闵行区曹行法律服务所工作。
  上诉人徐正钧因增加抚育费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正钧、被上诉人徐羽的法定代理人沈宜佩及委托代理人薛礼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徐羽法定代理人沈宜佩与徐正钧原系夫妻,1997年8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徐羽与沈宜佩共同生活,徐正钧每月给付徐羽抚育费200元。1998年11月20日,徐羽诉至法院,以其母亲收入低,自己在读初三,明年将升入高中,生活、学习费用增加为由,要求徐正钧每月增加抚育费200元,对此,徐正钧则认为其收入不高,生活负担较重,无力再增加抚育费,不同意徐羽的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徐正钧应自199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羽抚育费280元,至其18周岁为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判决后,徐正钧不服,上诉至本院,以其收入未增加,还要赡养老母,无能力再增加抚育费为由,不同意增加抚育费,徐羽则认为上诉人有能力偿付,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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