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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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