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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对你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提交证据材料时要进行分类编号并对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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