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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


  ×人仲案字[  ]第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 月 日,本委收到×××的申诉书,……(写明申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委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的申诉,本委不予受理。
  申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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