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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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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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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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注│ │
│册的 │ │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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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注│ │
│ 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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