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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



┌──────────────┐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 18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11月 │ └──────────────┘


科技成果登记表
(应用技术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年□□月
  研究终止日期:□□□□年□□月

  推荐单位: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
  批准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制


  封面填写说明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按如下格式填写: ×××(地方、部门代码,三位)+××××(年份,四位)+ Y(应用技术类成果标志,1位)+××××(流水号,四位),共12位。

  填报说明

  一、登记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同时,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请严格执行科学技术部2000年12月7日《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2003年6月18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在登记时,应填写课题立项时的名称、编号等。
  二、登记目的
  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工作,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三、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申请登记。
  四、登记范围
  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申请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登记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六、填报要求
  1.登记表必须加盖批准登记单位公章。
  2.要按填写说明的规定认真填报。
  3.字迹工整,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
  4.填报时,如果数字为“0”,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不详,填“-”。

  填写说明

  一、成果概况
  1.成果名称:成果完成单位参考课题立项名称或根据项目鉴定、验收等评价后的名称填写。
  2.关键词:最多填写3个。
  3.成果体现形式:根据成果体现形式分别在两栏中填写,标准形式按最高级填写。
  4.成果属性:
  原始性创新:系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类成果。
  国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系指在国家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取得的新技术、新设备类成果。
  国内技术二次开发:系指在国内已经研发取得的、并在经济建设中应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的基础上,再次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类成果。
  5.成果所处阶段:按评价时成果实际所处阶段择一填写。
  初期阶段:指实验室、小试等初期阶段的研究成果。
  中期阶段:指新产品、新工艺、新生产过程直接用于生产前,为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而进行的中间试验(中试);为进行产品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技术参数而制备的样机、试样;为广泛推广而作的示范;为达到成熟应用阶段、广泛推广而进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成熟应用阶段:指工业化生产、正式(或可正式)投入应用的成果,包括农业技术大面积推广,医疗卫生的临床应用,公安、军工的正样、定型等成果。
  6.成果水平:根据鉴定结论填写。对其它评价方式(例如:专利、行业准入、评估)未做结论的可不填写。
  7.转让范围:按“允许出口、限国内转让、不转让”择一填写。
  8.研究形式:只有一个完成单位填写“独立研究”。有一个以上完成单位,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按“与企业合作、与院校或院所合作、与国外合作、其他”择一填写。
  9.学科分类:按《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4)填写,最多填写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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