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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14、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超过经营期限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和收取安居房补差款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深房改〔2005〕8号文件执行):
  (1)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3)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
  15、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安居房补差
  按规定须补交安居房差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产权单位证明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全成本微利价补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申请人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
  3、《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全成本微利价)》或《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社会微利价)》(3份);
  根据房改审核部门核定的补差房价审查表,申请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并按合同要求交纳补差款后,应向房改审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4、《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4份)或《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单位按社会微利价补差)》(4份);
  5、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在领取批复时提交)。
  6、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应提供与原产权单位同样的单位证明材料。
  7、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购房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补差手续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安居房产权变更
  1、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休或退休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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