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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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