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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3)

  (五)其他任何有利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协议或合同,并说明对这类协议或合同是否还会续签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运用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合资项目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所发表的意见。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及国籍;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主要业务简历(可披露其主要的业绩记录);
  (七)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八)在发行人担任的现任职务;
  (九)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上述人员所签定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按如下类别披露上述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一)个人持股,即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或由其授权或指示他人代其持有的股份;
  (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持有的股份;
  (三)法人持股,即上述人员通过其近亲属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持有的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对上述持股情况,应具体列出持有人姓名,发行前3年股份增减变动情况,发行前3年年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本次发行后所占比例,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发行人关联企业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以及同上述人员职位相关的其他单位领取收入的情况,包括领取的工薪(月薪或年薪)、奖金及津贴,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所享有的认股权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单位控制的单位、在发行人所控制的法人单位、同行业其他法人单位担任职务的情况。不在上述单位兼职的,应予以声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配偶关系、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如有)的酬金及其他报酬、福利政策。发行人若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九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如有)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包括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规则,重要财务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利用外部决策咨询力量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近3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的经过及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股份锁定办法、责任保险制度(如有)等。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不少于最近3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3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对有关数据的口径,在遵循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示是股份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还是合并报表口径。
  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3年的发行人,在有关简要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被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利润表,并披露相关说明事项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说明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准、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计算经营业绩特别是连续计算不同主体经营业绩的充分财务资料来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包括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变动趋势及原因,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重大投资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动趋势及原因,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净额及折旧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有形资产净值为总资产扣减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后的余额。
  第一百三十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的财务报表中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最近一年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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