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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3)

  第四十二条 关于市场风险,应重点说明发行人存在市场开发不足或存在销售障碍的风险,披露受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负面影响的风险,存在的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的风险,以及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的风险等。
  发行人产品缺乏确定的市场,或市场占有率存在持续下降趋势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 关于业务经营风险,应说明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以及客户的风险,主营业务变更的风险,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的风险,以及所从事行业不景气的风险等。
  发行人业务存在境外经营的,应专门披露有关境外经营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新业务在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障碍或不确定性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四条 关于财务风险,应说明偿还债务的风险,对外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风险,债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难以持续融资的风险等,以及财务内部控制及对外投资的财务失控的风险等。
  发行人主要的财务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存在金额异常重大的应收账项或存货、金额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重大或有负债、发行前资产负债率接近70%等情况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关于管理风险,应说明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风险,发行后主要股东可能变更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因素引起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的风险,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风险等。
  对发行人存在大股东控制、非常复杂的关联关系、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核心管理层不稳定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六条 关于技术风险,应重点说明发行人技术不成熟的风险,在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和经营规模化方面的风险,过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风险,过度依赖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风险,核心技术依赖他人和核心技术保护期短或容易失秘的风险,产品或技术存在被淘汰的风险,以及在新产品开发、试制方面的风险等。
  发行人不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依赖他人提供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七条 关于募股资金投向风险,应说明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特定收购兼并项目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以及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
  募股资金投向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以及存在其他财务指标恶化现象等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 关于政策性风险,应说明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致的风险,包括由于财政和税收政策、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环保政策的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发行人过去的业绩严重依赖优惠政策等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九条 关于其他风险,应说明存在法律诉讼和仲裁的风险,因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受影响较大的行业,还应说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发行人造成的风险等。
  第五十条 发行人股东可对如何承担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可能引致的损失做出适当的承诺。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四)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五)电话、传真号码;
  (六)互联网网址;
  (七)电子信箱。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情况;
  (四)发行前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披露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这些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层、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所进行的历次资产评估,以及进行审计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简介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发起人或股东做到分开,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型的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二)外资股份(若有)持有人的有关情况
  (三)持股量列最大10名的自然人及其在发行人单位任职;
  (四)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五)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
  (六)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如果股东总数超过10名,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足10名时,则应按持股比例,列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主要披露以下情况:
  (一)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二)内部职工股发生过转移或交易的情况;
  (三)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包括发行时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以及发行前托管的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的差额、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本次股票发行前托管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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