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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侵占)

刑事自诉状(侵占)


原告人:XX市XX公司,住所:XX市XX集团大厦X楼,电话:XXXX
被告人:张X,男,汉族,XX市XX化工公司经理,住址:XX市XX路XX号X楼,现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XX号仓。

自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侵占原告人款项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将所侵占的款项人民币XX万元退回给原告人,并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自诉事实和理由:
19XX年X月,原告人公司有一批货物被XX市XX区公安分局扣留,原告人一直无法取回。19XX年X月初,被告人通过原告人的主管部门XX公司的经理XX认识原告人,并称他有办法取回货物。几天后,被告人提出,他已向有关部门了解过,可用XX万元去赎回货物。原告人因急于取回货物,轻信了被告人,于19XX年X月XX日,将XX万元人民币在XX公司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当时被告人承诺,如在X月XX日前不能将货物取回,就将款项退回给原告人。到X月XX日中午,原告人联系被告人,却发觉被告人已去向不明,失去联络。原告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于X月XX日向XX公安分局报案。立案后,XX公安分局展开侦查,于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在XX被捕,X月X日,被刑事拘留。经公安人员审讯,被告人供认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在未能将原告人的货物取回后,便将原告人所交的XX万元款项企图据为已有,挟款出逃。款项至今已无法退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人的案情报告书和XX公安分局的案卷材料可以证实。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以帮助办事为由,收取原告人XX万元的巨额款项,在事情无法办妥后,没有将款项交回给原告人,而是故意据为己有,挟款出逃,一去不回。其行为已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严重损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提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收取原告人的XX万元款项,应退回给原告人,并计付银行利息。原告人为追回款项,花费了巨额的费用,也应由被告人负责赔偿。为此,原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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