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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北京  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缴付。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与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后,交与投资者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主管单位和审批机关保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经营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配套件、办公用品,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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