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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北京  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效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为中文。该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资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干组成公司管理委员会,定期商议公司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人、财、物有指挥、调度及支配权。总经理在重要问题上应请示董事会,并接受董事会的意见及指导。
  第二十八条 首届总经理由投资者推荐,投资者可以解聘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任期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人,由总经理聘任和领导。
  第三十二条 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组织公司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各项税款,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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