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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样式二)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七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八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八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八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八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入“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的内容。
  载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董事[人数]人。
  第八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数]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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