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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①
 (注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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