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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目录

  第一卷 招标程序
   第一章 公开招标程序
   第二章 邀请招标程序
   第三章 邀请议标程序
  第二卷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资格预审通告
   第二章 资格预审须知
  第三卷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评标文件

第一卷 招标程序

第一章 公开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流程图


          工作内容                  管理部门
        ┌──────┐           ┌────────────┐
        │ 招标申请 ├──────────→│ 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
        └──────┘           └────────────┘
           ↓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 │
   └───────────────┘
           ↓
      ┌─────────┐
      │ 标底价格的编制 │
      └─────────┘
           ↓
    ┌─────────────┐
    │ 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 │
    └─────────────┘
           ↓
        ┌──────┐
        │ 资格预审 │
        └──────┘
           ↓
        ┌──────┐
        │发售招标文件│
        └──────┘
           ↓
        ┌──────┐
        │ 勘察现场 │
        └──────┘
           ↓
        ┌──────┐
        │ 投标预备会 │
        └──────┘
           ↓
    ┌─────────────┐
    │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
           ↓
         ┌──┐
         │开标│
         └──┘
           ↓
         ┌──┐              ┌──────────┐
         │评标├───┬─────────→│  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
         └──┘   │          └──────────┘
           ↓     │
         ┌──┐   │
         │定标├───┘
         └──┘
           ↓
        ┌────┐
        │合同签订│
        └────┘


              公开招标程序

  1 招标申请
  1.1 招标条件
  1.1.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主管部门批复。
  1.1.2 项目法人已确立,并已注册。
  1.1.3 项目法人具有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的能力;
  1.1.3.1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1.1.3.2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1.1.3.3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1.1.3项条件的项目法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1.2 招标单位填写“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附件1),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监理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
  2.1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单位参照该范本第二卷《资格预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按规定日期、时间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2.2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根据该范本第三卷《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监理单位发售。
  3 工程监理标底价格编制
  3.1 确定标底价格编制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可进入标底价格编制阶段。
  3.1.1 确定标底价格的编制单位
  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3.1.2 提供招标文件和标底价格计算书及有关表格资料。
  3.1.3 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
  3.1.4 标底价格编制。
  3.2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3.2.1 标底价格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
  3.2.2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2.3 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3.2.4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3.2.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3 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3.3.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3.3.2 招标文件确定的监理服务时间、服务范围、人月估数和人月单价。
  3.4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组成内容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按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或按人月计价,但不包括额外服务、附加服务及有关补偿,且要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地区差异及工程难易程度。
  3.5 标底价格的保密
  标底价格制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要保密,不得泄露。
  4 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附件二)或“招标通告”(附件三)。
  5 资格预审
  5.1 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短名单。
  5.2 招标单位向所有合格申请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单位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规定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5.3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详见第二卷。
  6 招标文件发售及补充修改
  6.1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6.2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6.3 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4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投标前会议形式予以解答。
  7 勘察现场
  7.1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提出问题并进行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前会议的前1~2天。
  7.2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投标前会议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
  8 投标前会议
  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8.1 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8.2 收到提出的问题后,通过投标前会议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8.3 投标前会议
  8.3.1 投标前会议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问题。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14日以内举行。
  8.3.2 投标前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会上对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8.3.3 在投标前会议上还应对图纸进行解释。
  8.3.4 投标前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解答内容,准同意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8.3.5 所有参加投标前会议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前会议。
  8.3.6 不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3.7 投标前会议程序:
  8.3.7.1 宣布投标前会议开始;
  8.3.7.2 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8.3.7.3 介绍问题解答人;
  8.3.7.4 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8.3.7.5 通知有关事项;
  8.3.7.6 宣布会议结束。
  8.4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投标前会议记录内容,招标单位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9.1 投标文件的编制
  9.1.1 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工作
  9.1.1.1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9.1.1.2 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资料核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如发现有误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9.1.1.3 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9.1.2 投标文件编制
  9.1.2.1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内容详见第三卷第五章。
  9.1.2.2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
  9.1.2.3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9.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9.2.1 投标文件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志。
  9.2.2 投标文件的接收
  9.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做好投标文件接收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的记录并出具回执。
  9.2.2.2 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10 开标
  10.1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10.2 开标会议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10.3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签字予以确认。由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启封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投标担保等,但提交“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10.4 唱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有效标书的投标单位名称、报价及修改通知(声明)、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10.5 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并请公证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10.6 开标会议程序:
  10.6.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0.6.2 宣读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10.6.3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0.6.4 宣布公证或见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10.6.5 宣布开标办法;
  10.6.6 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10.6.7 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说明、主要业绩、资质等级、人员配备、主要措施、投标报价;
  10.6.8 宣读评标期间有关事项;
  10.6.9 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1 评标
  11.1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1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11.2.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评估,并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1.3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估
  对投标单位所报的监理大纲、监理措施、监理人员配备、以往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估。
  11.4 对投标报价评估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
  11.5 综合评价与比较
  评标应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措施、以往业绩、社会信誉、投标报价等方面综合评定。公正、合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11.6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澄清或分别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7 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内容见附件4。
  11.8 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11.8.1 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标底的一定幅度时;
  11.8.2 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8.3 投标单位少于3个。
  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监理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为议标。
  12 中标
  12.1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函”(附件5),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12.2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函后,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13 合同签订
  13.1 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7~14天内签订合同。
  13.2 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和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另一参加投标的单位签订合同。
  13.3 项目法人无理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13.4 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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