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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效益浮动工作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合作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浮动工资标准。
  二、本所采取效益浮动工资的形式支付专职律师人员的酬金;采取固定工资的形式支付辅助人员的工资,其奖金等其他综合收入则依本所效益情况予以支付;兼职和特邀律师的酬金依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本所人员的酬金收入(包括部分福利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与业务数量、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职律师人员全年酬金收入=业务收入总额× %×收入系数-个人养老金、保险费-个人医疗费。        
  专职律师人员每月可支取工资、奖金  元,年终一次结算。
  (二)辅助人员的月工资分为四档,视其岗位、技能予以确定;奖金、福利视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效益确定,工资、奖金等综合收入月底发放。
  (三)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酬金标准及其获取办法,依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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