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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所工作者经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并将档案关系转到或存在本所指定的或认可成为本所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员工。
  第三条 在本所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人员、交换的人员、实习生、兼职律师等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者,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所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五条 病假、医疗费
  1.本所为每位员工投《大额医疗保险》,故医药费用执行保险公司的规定。如医药费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规定,则超出部分按下比例支付:
  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者,本所支付10%,个人支付90%;
  成为员工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本所支付20%,个人支付80%;
  成为员工二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本所支付40%,个人支付60%;
  成为员工三年以上,未满四年的,本所支付60%,个人支付40%;
  成为员工四年以上,未满五年的,本所支付80%,个人支付20%;
  成为员工五年以上,本所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员工应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需经本所各级行政负责人认可,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每月病假在三天之内的,工资和奖金照发。每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扣发:
  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70%;
  成为员工在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50%;
  成为员工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20%;
  成为员工满三年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员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满三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20%-30%;病假累计满六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停薪留职三个月;超过停薪留职三个月的,视为自动离职,本所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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