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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

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所从业人员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组成。×××、×××、×××律师是本所的发起人,×××、×××是本所合伙人。所有从业人员在合伙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合伙人负责。
  三、凡已取得律师资格,实习期满能够并愿意成为专职律师的,可成为本所专职律师;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能够并愿意成为兼职律师的,一经本所聘用即成为本所兼职律师;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暂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被聘为律师助理;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凭学校介绍信,可以到本所实习,实习律师、助理律师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得独立办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在事务所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事务所对在业务开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五、本所招聘律师时,严格遵守司法部和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律师资格,但不符合专职或兼职条件的,也一概不予录用。
  六、凡愿意在本所工作的,应事先将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寄送本所,经事务所主任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本人面试。凡应聘律师职务者,原则上要求能够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工作。面试通过者进行试用,试期为1-3个月,试用期可以因人而异,试用期满,可以签订期限为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事务所应书面征求受聘方是否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意见,受聘方也可以要求与事务所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事务所与受聘方就是否续签合同没有达成书面一致者,原合同权利义务期满后全部解除。
  七、聘用合同虽然期满,但由于案件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受聘方继续帮助工作时,受聘方应当继续工作,事务所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八、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事务所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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