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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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