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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我们(协议签字人)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谨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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