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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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