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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样式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合伙人入伙的备件和程序
    第三节 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
    第四节 合伙人身份的中止
    第五节 合伙人退休
  第四章 合伙所资产
    第一节 出资、合伙所财产
    第二节 增资、减资
  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
  第六章 律师大会
  第七章 所主任
  第八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职能部门
    第二节 业务部门
    第三节 分支机构
  第九章 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
  第十章 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
    第一节 合伙人利润分配
    第二节 债务承担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条 合伙所依法接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服务宗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服务对象:
  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业务范围:
  a.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b.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执行;
  c.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f.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h.出具律师意见书
  i.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
  a.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b.担任本所主任、副主任与主任助理或部门主任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c.提出修改本所章程的合伙人协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d.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e.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退伙、中止合伙人身份、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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