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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样式一)

律师事务所章程
 (国资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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