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汇票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持有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给付权,即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二是追索权,当票据发生问题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间,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这就是说,票据权利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才能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可以自由转让。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的行为。转让票据权利一般由持票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来完成。所谓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上写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为了保证票据转让合法有效,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一是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二是背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背书不得附加条件;四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不能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五是背书转让票据必须是票据的全部金额,如果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行使的背书无效。由于背书行为将直接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以背书形式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责任。而接受背书转让票据的人,则应当对背书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背书不具备合法的条件,则不能接受票据,否则,其票据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可分为承汇、解付和结清三个阶段。承汇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核符合规定后向申请人开具的汇票。申请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签发银行在收妥款项后,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印章后,签发银行汇票,交汇款人。如果是异地支取现金的,应填写兑付银行的名称,并在大写金额前标明“现金”字样。解付是指收款人将汇票交银行由银行兑付。银行在收到收款人交来的汇票后,应审查汇票的真伪、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印章及密押是否真实、背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有效期限等必要的内容,在确认无误后,款项即可入收款人帐户或支付现金。结清是指汇入银行将兑付的汇票划转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在核实确属本行开出的汇票后即办理结清票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