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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2005年5月22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特许权使用费”一语应视为包括与该特许权使用费有密切联系的技术费。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在西班牙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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