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 年7月25 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阁下你1975年4月10日来函,全文为:“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