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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二、每一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本国不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第一款的约束。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第二十四条



  一、本公约自2005年9月14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一、本公约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一、缔约国可以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提议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人,由保存人立即分发所有缔约国。

  二、如果过半数缔约国请求保存人召开会议以审议提议的修正案,保存人应邀请所有缔约国出席这一会议。该会议不得在发出邀请后三个月内举行。

  三、会议应作出一切努力,确保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修正案。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应以全体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正案。会议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由保存人迅速分发所有缔约国。

  四、对于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或核准书的各缔约国,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缔约国将其有关文书交存保存人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此后,修正案在有关缔约国交存其相关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对该缔约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核对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本公约于2005年9月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字。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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