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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二、如果缔约国国内法允许引渡或移交一名本国国民,但条件是须将该人遣回本国服刑,以执行要求引渡或移交该人的审判或诉讼程序所判处的刑罚,而且该国与要求引渡该人的国家均同意这个办法及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则此种有条件的引渡或移交应足以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应保证根据本公约被拘留或对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被起诉的人获得公平待遇,包括享有一切符合其所在国法律和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与保障。

第十三条



  一、第二条所述犯罪应被视为包括在任何缔约国之间在本公约生效前已有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罪行。缔约国承诺将此类犯罪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缔约国间以后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二、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收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可以自行选择,以本公约为就第二条所述犯罪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视第二条所述犯罪为它们之间的可引渡罪行。

  四、为缔约国间引渡的目的,必要时应将第二条所述犯罪视为不仅在发生地实施,而且也在依照第九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确立管辖权的国家的境内实施。

  五、缔约国间关于第二条所述犯罪的所有引渡条约和安排的规定,凡是与本公约不符的,应视为已在缔约国间作了修改。

第十四条



  一、对于就第二条所述犯罪进行的调查和提起的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缔约国应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所掌握的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证据。

  二、缔约国应按照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关于相互司法协助的任何条约或其他安排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如无此类条约或安排,缔约国应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相互提供协助。

第十五条



  为了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目的,第二条所述的任何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罪、同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犯罪。因此,就此种犯罪提出的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请求,不可只以其涉及政治罪、同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犯罪为由而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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