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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三、任何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

  四、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也构成犯罪:

  ㈠以共犯身份参加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或

  ㈡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或

  ㈢以任何其他方式促进以共同目的行动的群体实施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促进行动应当为故意的,并且是为了助长该群体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或明知该群体有意实施有关犯罪。

第三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犯罪仅在一国境内实施、被指控罪犯和被害人均为该国国民、被指控罪犯在该国境内被发现,而且没有其他国家具有根据第九条第一或第二款行使管辖权的基础的情况,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酌情适用于这些情况。

第四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国家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理解的意义,由国际人道主义法予以规定,不受本公约管辖;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定,因此不受本公约管辖。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容许不合法行为或使不合法行为合法化,或禁止根据其他法律提出起诉。

  四、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涉及,也不能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涉及国家使用核武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

第五条



  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

  ㈠在其国内法中将第二条所述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㈡根据这些犯罪的严重性质规定适当的刑罚。

第六条



  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制定国内立法,以确保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有意使公众、某一群体或特定个人产生恐怖感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因素为之辩解,并受到与其严重性质相符的刑罚。

第七条



  一、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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