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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的修正案

  .3  达到筒中最低允许的液体水平。
  2.4.4.12 如果系统要为一个以上的处所工作,则应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数量控制装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动计时器或精确的数量标识器。
  2.4.4.13 如果配备了自动控制二氧化碳额定数量排入被保护处所的装置,则其也应可以进行人工控制。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所有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
  2.4.2.1 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的能力
  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的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的保护。
  2.4.2.2.2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货物处所的灭火剂,应有足够数量的此种气体,使每小时能供给自由气体的体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25%,并能持续供气72小时。


  2.5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等效于第2.2至2.4款中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

  * ISO出版物-9809/1:可填充式无缝钢气筒(设计、构造和试验);
  ISO-3500:无缝钢二氧化碳筒。对于船上的固定式灭火装置,具体说明船上固定式灭火装置使用的无缝钢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属件、填充速率和标识,以便加快相互交换能力;
  ISO-5923:防火-灭火剂-二氧化碳;
  ISO-13769:气筒-戳记标识
  ISO-6406:无缝钢气筒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ISO-9329,第1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ISO-9329:第2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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