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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的修正案

  2.1.3.2 应装有自动音像报警装置,在任何滚装处所和人员通常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声音报警装置的位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可以听得见,且通过调节声音的压力或声音的格式使该报警装置与其他声音报警装置区分开来。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警报鸣响时间应根据撤离该处所所需要的时间来确定,但不论如何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则无需安装此种报警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便于取放、操作简单,并应成组地安放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的位置。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数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被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
  .2  包括舱棚在内的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35%。
  2.2.1.3 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被视为一个处所,则上述第2.2.1.2款所述的两个百分比数可以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使85%的气体可在2分钟内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贮存容器中排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可按照此顺序操作;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2.3  安装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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