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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决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9条-火灾的抑制
  1 在4.1.3.3款的.2项中,“。”改为“;或”。
  2 在现有的4.1.3.3款的.2项之后增加下列新的.3项:
  “.3 按照本组织批准的导则*经过试验并得到批准的水雾喷嘴。”


  第15条-燃料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的布置
  3 经MSC.31(63)号决议修正的第II-2/15条紧接标题后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代替:
  “(本条第2.9款至第2.12款的规定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但是第3款和第4款中对第2.10款和第2.11款的提及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

第Ⅲ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4 在第2.1款中增加下述新的第.1项和第.2项:
  “.1 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客船,应配备若干婴孩救生衣,其数量至少等于船上乘客总数的2.5%;
  .2 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及其以上的客船,应为在船上的每个婴孩配备婴孩救生衣;”,
  而且现有第.1项和第.2项重新编号为第.3项和第.4项。“和”字从重新编号的第.3项移至重新编号的第.4项后。
  5 在第2.1款被重新编号为第.4项之后增加下述新的第.5项:
  “.5 如果设计配备的成人救生衣不适合最大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船上应提供足够数量适合的附属件使救生衣可以系于此类人员身上。”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7条-无线电设备:总则
  6 现有第1款的.6.1项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6.1  能够通过406MHz频带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发送遇险报警;”


  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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