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本着继续发展两国人民传统友谊的愿望,根据1987年6月17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达成以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一章 文化


  双方一致同意在各自职能和预算范围内,制定计划宣传对方国家的造型艺术、舞台艺术、影视、音乐、文学、手工艺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鉴于文化产业对两国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双方表示愿意促进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共同探讨交流经验、技术以及图书、电影和音乐市场信息的途径。

第一条 视觉艺术


  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展览,展出各自最富代表性的传统绘画、当代视觉艺术及崭露头角的年轻艺术家的作品。为此,双方承诺为对方解决展厅或场地,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
  双方一致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造型艺术家的代表机构通过开展共同创作以增进了解与合作。
  双方一致支持两国大学以及官方和民间机构的视觉艺术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使其能够前往对方国家任教和举办讲座。智方通过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国家文委)希望中方制定一个艺术教学实践经验交流方面的计划。智方对交流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方面的经验抱有特别的兴趣。
  双方承诺促进两国国家级博物馆间的长期交流与合作,继续推动公共和私人文化艺术遗产收藏机构间的合作。
  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智利当代艺术博物馆将在中国举办一个智利艺术展,中方亦将在智利举办一个中国当代艺术展。
  智方希望于2009年在中国举办名为《戈壁-阿塔卡马》的画展,作品主题为中国的戈壁滩和智利的阿塔卡马沙漠。
  双方将合作在两国首都分别举办中智水彩画联展,并于画展期间邀请双方水彩画家举办研讨会。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承诺推动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设计及建筑双年展、三年展和四年展。智方建议,通过其当代艺术博物馆与中方交换1名艺术家(“常驻艺术家”)前往对方国家进行其专业的艺术创作。常驻时间及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在视觉艺术领域里开展博物馆学方面的交流。

第二条 音乐艺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