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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或“每一方”)
  考虑到双方现存的友好关系与合作;
  注意到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合作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认识到两国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国,都是1968年7月1日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缔约国,并且都是核供应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参加国政府;
  寻求双方在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互利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应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根据两国核计划的需求与优先领域,发展和加强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技与经济合作。
  二、双方确认依据本协定的合作成果不得用于非和平目的。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以下领域内开展合作:
  (一)核电工程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开发;
  (二)任何类型核反应堆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现代化;
  (三)利用原子能发电、供热及海水淡化和原子研究;
  (四)铀资源勘探和开采;
  (五)核反应堆的燃料制造,包括燃料开发和燃料制造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技术和现代化;
  (六)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七)开发、制造和供应部件和材料,包括用于核反应堆及其核燃料循环的核材料(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
  (八)核安全、辐射防护和环境辐射防护;
  (九)核材料的衡算、控制和实物保护;
  (十)放射性同位素的制造和应用;
  (十一)辐射技术及其应用;
  (十二)受控核聚变、等离子物理和等离子技术;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的国家规章;
  (十四)核设施的退役和去污;
  (十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计划的合作应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专家、科技信息的交流,科学研讨会和会议的组织,行政管理与科技人员的培训;
  (二)若有必要可建立联合工作组,以便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开展特定研究和项目;
  (三)供应机构文件INFCIRC/254/Rev.4/PartI所包含的核材料、非核材料、设备、设施和相关技术(以下简称“核物项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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