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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统称“双方”,对任一方称“一方”)
  鉴于中国-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在促进双方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作用;
  考虑到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
  并考虑到这一合作将推动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和在上述领域各自拥有的专业经验及两国具备合作的机会,双方将致力于推动两国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在矿产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一)交流有关矿产领域投资、矿业项目、商业化开发和市场机会的信息;
  (二)鼓励双方感兴趣的机构共同研究、开发中国和南非境内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国家的矿产资源;
  (三)共同参加旨在吸引对两国境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方面投资的会议和展览;
  (四)加强两国矿产领域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五)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
  二、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在能源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一)交流有关信息,包括各自的总体能源政策和战略、优先发展的能源领域、制度安排、监管框架、技术转让、研究开发、建立数据库和能源技术商业化方面的信息;
  (二)促进两国企业在以下领域的合作项目:
  1.电力生产、传输和商业化;
  2.煤炭开发与利用;
  3.天然气、原油的勘探与生产;
  4.石油领域工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安排负责制定与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的人员及技术专家的互访;
  (四)培训和培养两国能源领域的专家;
  (五)共同参加旨在吸引对两国能源领域投资的会议和展览;
  (六)相互合作、协助,制定有关能源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七)相互交流在组织和建立能源监管机构方面的经验;
  (八)鼓励双方感兴趣的机构在建设和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及应用能源技术方面开展合作项目;
  (九)加强两国能源领域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十)经双方同意的其他与能源有关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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