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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5个单位的等级
   3个单位的等级
   1个单位的等级
  2.会员国在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时,均应根据组织法第21条第4项规定的程序,被分别列入上述分摊等级中的一个等级。
  3.各会员国以后可以变更其分摊等级,但应在大会开幕前通知国际局。这一项通知应送大会查照并自大会制定的财务规定实施之日起生效。
  4.会员国要求降级时,每次不得超过一级。在大会开幕之前未提出要求变更分摊等级的会员国,维持其原来的分摊等级。
  5.作为第3、4两项规定的例外,提高分摊等级不受任何限制。
  第126条 国际局供应品价款的支付
  国际局向各邮政主管部门收费供应的物品,其价款应尽快支付,最迟应从国际局寄发帐单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三个月内付清。如逾此期限,邮联即自期满之日起,对应收的欠款收取利息,年息为百分之五。

第五章 仲裁

  第127条 仲裁的程序
  1.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应各推举一个同争议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为仲裁人。如几个邮政主管部门同为当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只算作一个邮政主管部门。
  2.如果当事邮政主管部门中的某一方对进行仲裁的建议在六个月内不予答复,国际局接到请求后应催促该邮政主管部门指定仲裁人或由国际局自行指定。
  3.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双方可以协商公推一个仲裁人,这个仲裁人可以由国际局充任。
  4.仲裁人的裁决,须经他们中多数票同意。
  5.同意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选另外一个同争议无关的邮政主管部门参加仲裁,以便解决争议。如对仲裁人的人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国际局在未经仲裁人提名的各邮政主管部门中指定一个邮政主管部门担任。
  6.如果争议事项涉及某项协定,没有参加该项协定的邮政主管部门,不得被推举为仲裁人。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128条 有关总规则提案通过的条件
  提交大会有关本总规则的提案,须经参加大会的会员国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在表决时至少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国参加。
  第129条 有关同联合国所订协定的提案
  如果万国邮政联盟与联合国间所订协定中没有规定关于修改协定条款的条件,则第128条规定的关于通过的条件,同样适用于修改这些协定的提案。
  第130条 总规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总规则自1981年7月1日起生效,在下届大会法规生效之前,一直有效。
  本总规则正本经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79年10月26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略)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最后议定书

  在签署本日所订立的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时,签字的全权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
  总规则内有关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组织和工作的各项规定,在这个总规则实施之前,即可引用。
  第二条 邮联经费
  作为第130条规定的例外,第124条所规定的1981年邮联各机构年度活动经费限额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新财务制度的实施
  除关于邮联法规自1981年7月1日起生效的决定外,大会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财政制度,主要是总规则第124条的条款和相关决定。
  下列各全权代表制订了本议定书,其条款与列入总规则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议定书正本经各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79年10月26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名单与本总规则相同)

附件:          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代表团
  第三条 代表证书
  第四条 席位顺序
  第五条 观察员
  第六条 大会元老
  第七条 大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
  第九条 委员会
  第十条 工作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大会和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议使用语文
  第十四条 大会文件使用语文
  第十五条 提案
  第十六条 大会和各委员会对提案的审议
  第十七条 讨论
  第十八条 程序性动议
  第十九条 法定人数和表决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通过
  第二十二条 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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