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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1)最迟在大会召开六个月以前送至国际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以内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会召开前四至六个月以内送至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两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4)大会召开前四个月以内到达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八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5)附议的声明,应该和有关提案在同一期限内送至国际局。
  2.文字性修改提案,应由提案国邮政主管部门在提案前面注明“文字性修改提案”字样。国际局公布这些提案时,应在编号后加“R”字母。对未注明上述字样而国际局认为只涉及文字修改的提案,应在公布时加上适当的注解。这类提案应由国际局开列清单送交大会。
  3.第1、2两项所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和对已提出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提案,均不适用。
  第120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提案的程序
  1.某一邮政主管部门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的有关公约或各项协定的任何提案,至少需有另外两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予以考虑。国际局如未同时接到必要数目的附议声明书,对该提案仍不予处理。
  2.上述提案由国际局转送其他各邮政主管部门。
  第121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提案的审议
  1.各项提案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对于国际局用通函分发的提案,应在两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有意见应在同一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但不能提出修正案。国际局将收到的答复汇总后通知各邮政主管部门并请它们对提案表示赞同或反对。凡在两个月期限内不作表示者,即以弃权论。上述期限从国际局通函上注明的日期算起。
  2.涉及某项协定或它的实施细则或它们的最后议定书的提案,只有参加这个协定的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方可参加第1项所规定的活动。
  第122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通知
  1.对公约、各项协定和它们的最后议定书所作的修改,应由瑞士联邦政府根据国际局的请求,拟就外交声明并转达各会员国政府。
  2.对于各实施细则和它们的最后议定书所作的修改,则由国际局备案并通知各邮政主管部门。这项规定,对于公约第85条第2项第(3)款(乙)和各项协定有关规定的解释事项,同样适用。
  第123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实施
  已经通过的任何决定,最早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才付诸实施。

第四章 财务

  第124条 邮联经费的确定和结算
  1.1981年及以后四年,邮联各机构活动的年度经费,除第2至6项所述情况外,不得超过下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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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  17,166,500  瑞士法郎
  1982年  17,586,300  瑞士法郎
  1983年  17,848,600  瑞士法郎
  1984年  18,187,800  瑞士法郎
  1985年  18,556,400  瑞士法郎
</font>

  规定在1984年召开的大会,如果延期举行,1985年度的基本限额也适用于1985年以后各年度。
  2.下届大会的会议费用(秘书处的迁移、旅费和运费、同声传译技术设备安装费和大会期间的文件印刷费等),不得超过1,750,000瑞士法郎。
  3.执行理事会有权超过第1、2两项规定的限额,因为考虑到,联合国对其在日内瓦的工作人员增加各级待遇、各种福利金或包括职务津贴在内的各项津贴。
  4.执理会每年有权根据瑞士消费价格指数调整除有关人员以外的经费数额。
  5.作为第1项规定的例外,执行理事会,或在非常紧急时,总局长可批准超过所确定的经费限额,以便对国际局大厦进行在预料之外需要进行的规模较大的修理,但此项超支款额每年不得超过65,000瑞士法郎。
  6.如果发现第1、2两项规定的经费不足以保证邮联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经邮联会员国多数同意,才可超过限额。向会员国征求意见时,应附有证明这项要求确有必要的事实的全面说明。
  7.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国家以及退出邮联的国家,应该支付它们实际参加或退出邮联那一年全年所应分摊的经费。
  8.各会员国根据执理会决定的预算预交会费以分摊邮联的年度经费。会费最迟应于相关预算的财政年度开始第一天付清。如逾此期限,邮联对应收的欠款收取利息,前六个月的年息为百分之三,自第七个月起,则为百分之六。
  9.为弥补邮联资金的不足,设立储备金,其数额由执理会规定。它首先由预算结余提供资金。它也可以用来平衡预算或降低各会员国会费的数额。
  10.在资金暂时不足时,瑞士联邦政府按共同商定的条件提供必要的短期垫款。该政府无偿地监督财务帐册的编造,并根据大会所确定的经费限额监督国际局的帐务。
  第125条 会费分摊等级
  1.各会员国根据其所属分摊等级分摊邮联的经费。分摊等级如下:
  50个单位的等级
  25个单位的等级
  20个单位的等级
  15个单位的等级
  10个单位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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