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6)对咨询理事会理事国、执行理事会或其它任何一个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向它提出的所有其他问题进行研究。
  10.咨询理事会所有理事国应实际参加该理事会的活动。不属于咨询理事会的邮联各会员国,经提出要求,可参与所进行的研究。
  11.对其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工作所直接产生的建议事项,如有必要,咨询理事会应作成提案准备提交大会。如果提案涉及到执行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则应商得执理会的同意后由咨询理事会向大会提出。
  12.咨询理事会应在邮联大会举行之前召开的那一届理事会会议上,拟订下届咨询理事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邮联大会。在拟订草案时,应对邮联各会员国和执行理事会的要求加以考虑。
  13.为了保证两个机构工作之间的有效联系,执理会主席和副主席在他们表示希望参加时,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咨询理事会的会议。
  14.咨询理事会可以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它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1)该理事会所希望参与它的工作的任何国际组织或有资格的人士。
  (2)某些不是咨询理事会理事国的邮联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105条 有关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活动的文件
  1.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应在每次会议后,向邮联各会员国邮政和区域性邮联寄送下列文件,以供参考:
  (1)一份会议纪要;
  (2)“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文件”,内容包括各项报告、会议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
  2.咨询理事会应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送交执行理事会。
  3.咨询理事会应就它进行的全部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报告至迟须在大会前两个月分送邮联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106条 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1.大会按照附在本总规则后面的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它的工作和引导会议的讨论。
  2.每届大会均可根据议事规则本身的规定,修改议事规则。
  3.每次行政会议和每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制订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未通过之前,讨论按照附在本总规则后面的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107条 出版文件、会议讨论和业务上往来公函所用语文
  1.邮联的文件使用法文、英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同时增加使用德文、中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但只限于最重要的基本文件。其他语文也可使用,但不得增加邮联根据下列第6项所承担的费用。
  2.要求使用正式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的某个或某些国家组成一个语文组。未明确提出要求的会员国被认为是要求使用正式语文。
  3.国际局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这些语文组的地区办事处,根据与国际局商定的办法,按已成立各语文组所使用的语文出版文件。各种语文均以同一格式出版文件。
  4.国际局直接出版的文件,按照所要求的各种语文同时分发。
  5.各邮政与国际局之间的往来函件,以及国际局与第三者之间的函件往来,可以使用国际局翻译处备有的任何一种语文。
  6.译成正式语文以外的其他语文的翻译费,包括执行第5项规定后所产生的翻译费,由要求使用这种语言的语文组负担。将收到的英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文件和函件译成正式语文的翻译费,以及其他一切用于提供这些文件的费用,由邮联承担。由邮联承担的用德文、中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印制文件费用的最高额在大会决议中作了规定。
  7.一个语文组的会员国对其共同负担的费用,应根据它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分摊。这些费用也可在同一语文组的国家间,采用另一种分摊办法分摊,但应由组内各国协商同意,并由这个组的发言国把这一决定通知国际局。
  8.对会员国提出改变语种选择的要求,国际局应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9.在邮联各机构的会议上,可使用法语、英语、西班牙语和俄语四种语文,通过一套翻译装置(有时装电子设备,有时不装)进行讨论。翻译装置的选择由会议的组织者征求国际局总局长和有关会员国的意见后决定。
  10.在第9项所指的会议上,也准许使用其它语文进行讨论。
  11.使用其它语文的代表团,在可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装的条件下,应通过第9项所指的设备,或者自备译员,以保证把它们的发言同时译成第9项所列各种语文中的一种。
  12.翻译费用,由使用同一语文的会员国,按照它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分摊。但技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费用,则由邮联负担。
  13.各邮政主管部门间往来公函所用的文字,可以互相协商确定;如无此项协议,则使用法文。

第二章 国际局

  第108条 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
  1.在前后两届大会之间任职的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由大会选出,任期至少为五年,只能连任一次。除大会作出不同的决定外,他们开始行使职权的日期定为大会次年的一月一日。
  2.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首先选举总局长。候选人应由各会员国政府通过瑞士联邦政府提出。为此,该国政府应至迟在大会开幕前七个月照会各会员国政府,请其在三个月内向它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应为提名国的公民。在照会中,瑞士联邦政府应说明现任总局长和副总局长是否声明有要求连任其原职的意向并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将收到的候选人名单送交国际局,使后者得以为选举制订必要的文件。
  3.在总局长职位空缺时,副总局长担任总局长的职务,直至为总局长规定的任期期满为止。副总局长如未被上届大会推选连任并声明愿做总局长的候选人,他可以竞选此职并可成为当然候选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