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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1979年10月26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本总规则于1981年7月1日生效 197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规则,1982年11月25日交存核准书,同日对我生效)


                 目录

  第一章 邮联各机构的工作
  第101条 大会、非常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召开
  第102条 执行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
  第103条 有关执行理事会活动的文件
  第104条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
  第105条 有关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活动的文件
  第106条 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107条 出版文件、会议讨论和业务上往来公函所用语文
  第二章 国际局
  第108条 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
  第109条 总局长的职能
  第110条 副总局长的职能
  第111条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
  第112条 会员国名册
  第113条 供给资料、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征询、参与帐目清算工作
  第114条 技术合作
  第115条 国际局供给的单式
  第116条 区域性邮联的法规和特别协定
  第117条 邮联期刊
  第118条 邮联各项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提案的程序
  第119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的程序
  第120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提案的程序
  第121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提案的审议
  第122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通知
  第123条 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实施
  第四章 财务
  第124条 邮联经费的确定和结算
  第125条 会费分摊等级
  第126条 国际局供应品价款的支付
  第五章 仲 裁
  第127条 仲裁的程序
  第六条 最后条款
  第128条 有关总规则提案通过的条件
  第129条 有关同联合国所订协定的提案
  第130条 总规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最后议定书
  附件:大会议事规则
  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除应遵守组织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外,一致同意在本总规则内订立下列各条,以保证组织法的实施和邮联工作的进行。

第一章 邮联各机构的工作

  第101条 大会、非常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召开
  1.自上届大会所订法规实施之日起,邮联各会员国代表至迟应在五年内举行一次大会。
  2.每个会员国派出由本国政府授予必要权力的全权代表一名或数名出席大会。必要时,可由另一会员国的代表团代为出席,但每一代表团代表本国以外的会员国时,仅以一国为限。
  3.在讨论中,每个会员国只有一票表决权。
  4.原则上,每届大会应确定举行下届大会的所在地国家。在大会的确定无法实现时,执行理事会可以商得某一国家同意后,确定该国为举行大会的所在地国家。
  5.邀请国政府在商得国际局同意后,决定大会召开的确切日期和地点。原则上邀请国政府应在大会召开日期一年之前向邮联各会员国发出邀请。邀请书可以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另一国政府或经由国际局总局长转发。邀请国政府还负责将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通知各会员国政府。
  6.在没有邀请国政府而又必须召开大会时,则由国际局在取得执行理事会同意并与瑞士联邦政府商妥后,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邮联总部所在国召开和组织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局行使邀请国政府的职能。
  7.非常大会举行的地点,由发起召开这次大会的会员国与国际局协商同意后确定。
  8.由于情况类似,第2至第6项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非常大会。
  9.行政会议举行的地点,由发起召开会议的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局协商同意后确定。召开会议的通知,由会议所在地国家的邮政主管部门发出。
  10.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局召集,必要时,在商得这些委员会会议所在地国家的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召集。
  第102条 执行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
  1.执行理事会由一名主席国和三十九个理事国组成,它们在前后衔接的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行使其职权。
  2.大会东道国为当然主席。如果这一国家放弃此职务,它即成为当然理事国,从而这个国家所在的地区组不受第3项规定的限制而拥有一个附加席位。在这种情况下,执理会从与东道国同属的地区组的理事国中选出主席。
  3.执行理事会的三十九个理事国,由大会按区域合理分配的原则选出。每届大会至少更换理事国中的半数。任何理事国不得由大会连选三次。
  4.执行理事会各理事国的代表,由本国邮政主管部门指派。该代表应由邮政主管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5.执行理事会理事行使职务,不取酬金。理事会的活动经费由邮联负担。
  6.执行理事会在以下职权范围内协调并监督邮联的全部活动:
  (1)与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以便改进国际邮政业务。
  (2)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促进、协调和监督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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