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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1976年3月27日订于曼谷 本章程于1979年2月25日生效 197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章程,1977年6月2日交存接受书)


  缔结本章程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太经社会)会员和准会员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亚太经社会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称;
  考虑到本地区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亚洲电信网的实施情况,有必要对本地区现有的和计划中的电信业务的具体规划和经营管理进行合作;
  意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内建立一个咨询性组织,以解决在地区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电信问题;
  承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以协调本地区各国电信组织之间的规划和业务安排;
  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成立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系按照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一个区域性电信组织而成立。
  第二条 宗旨
  1.本组织的宗旨应是:
  (a)协调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网络的规范、计划和发展,以满足目前和将来的需要;
  (b)促进已经一致同意的一切网络的实施;
  (c)协助本地区内有效能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电信网络的国内组成部分的发展;
  (d)助成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电路的技术标准和路由规划的协调;
  (e)寻求并实施区域性电信业务中有效的操作方法;
  2.为此,本组织还需:
  (a)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同电联承担技术研究和有关对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有共同利益的电信技术发展的其它研究;
  (b)鼓励在会员和准会员之间进行资料交换、技术专家交流和其他专业人员交流;
  (c)研究在会员和准会员中间进行电信技术转让的可能性;
  (d)向要求提供援助的会员和准会员安排提供短期技术援助;
  (e)向会员和准会员提供关于电信人员需要量和培训计划的建议;
  (f)与本地区同电信有关的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在本地区内筹建地区性或国际性电信培训学院;
  (g)同适当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合作,促进并协助本地区双边或多边电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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