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凡在第64.1款所述有关日期之前公开即可能构成为了第三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的目的的已有技术水平的一切申请案或专利,假如已予公布在有关日期之后而较有关日期更早提出,或者为前一个已在有关日期之前提出的申请案要求优先权,则不应被视为是为第三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目的的已有技术水平的组成部分。但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以第70.10条所规定的方式提请对此类申请案和专利的注意。
 第六十五则 发明创造性步骤或非易见性
 65.1查究已有技术水平的方法
  为了第三十三条第(3)款的目的,国际初步审查应将一切特定权项与已有技术水平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不仅应考虑权项分别同个别文件或部分文件的关系,而且考虑它同文件或部分文件的组合的关系,而这种组合对于精通技术的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65.2有关日期
  为了第三十三条第(3)款的目的,考虑创造性步骤(非易见性)的有关日期是第64.1条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十六则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66.1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
  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b)项作出修正,国际初步审查应首先注意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时国际申请中所含有的权项、说明书和绘图。
 66.2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首次书面意见
(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假如上述单位遇有下列问题时:(i)认为国际申请具有第三十四条第(4)款所述的缺点;
(ii)认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在权项方面应予否定,因为其中提出要求的发明似乎并不新颖,似乎并不包含一个发明创造性步骤(似乎并不是非易见的),似乎并不是可应用于工业的;
(iii)注意到根据本条约或本规则,国际申请的格式或内容有些缺点;(iv)认为国际申请在提交时有修正超出了公布的范围;
(v)希望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上就有权项说明书和绘图的清晰性,或者关于说明是否充分支持权项的问题附加意见。得由该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
(b)通知中应详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意见。
(c)通知中应邀请申请人书面答复,需要时应附寄修改或更正意见。
(d)通知应确定答复的限期。在这种情况下,限期应是合理的。一般地,应为通知日期后二个月。不得少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在国际检索报告与通知同时送交的情况下,限期应至少在上述日期后二个月。不得多于上述日期后三个月。
 66.3正式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a)申请人答复第66.2条第(c)款所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请求可采用作出修正或更正的方式,或者(如他不同意该单位的意见),视情况,可用提交答辩的方式,或者,两者兼用。
(b)答复应直接送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66.4 修正或更正的额外的机会
(a)假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愿意发表一页或更多的追加的书面意见,它可以这样做,第66.2条和第66.3条是适用的。
(b)应申请人的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给他一个或更多提交修正或更正的额外机会。
 66.5修正
  除修改明显的写上的错误外,凡改动权项、说明书、或绘图,包括撤销权项、删节说明书中的段落、或删节某些附图,均应视为一项修正。
 66.6同申请人非正式交换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个人会晤,非正式地与申请人交换意见。上述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它是否愿意答见多于一次的个人会晤,如果申请人提出这种要求,或者它是否愿意答复申请人发出的非正式书面通信。
 66.7优先权文件
(a)假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需要一份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案,国际局应承索立即提供抄件。假如提出这种要求是在国际局收到第17.1条第(a)款规定的优先权文件之前,则申请人应向国际局并直接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供这种抄件。(b)假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案所用文种不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文种或几种文种之一,申请人须承索提供上述文种或上述文种之一的译文。
(c)申请人根据第(a)款提供的抄件和根据第(b)款提供的译文应不迟于索取或请求之日起二个月终止之日。如在限期内未予提供,则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按没有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予以确立。
 66.8更正和修正的格式
(a)应要求申请人更换国际申请中由于更正或改正而与原先提交的不同的张页。更换的张页应附函提请注意撤换张页之间的差异。如遇修改的结果须撤销一整张页,则该修改应以函件的方式提出。
(b)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每页更换张页上标明国际申请的编号,收到日期,和证明上述单位的图章。该单位应将一切撤销的张页、更换的张页的附函以及第(a)款最后一句所述的函件。
 第六十七则 第三十四条第(4)款第(a)项第(i)点规定的主题
 67.1定义
  不应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于某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假如其主题如下:(i)科学和数学理论;
(ii)除微生物学方法和该方法的产品以外的植物或动物的品种,或者植物和动物生产的主要生物过程;
(iii)商业,表现纯脑力活动或游戏的计划,规划或方法;
(iv)用外科、治疗或诊断的方法处理人或动物躯体的方法;
(v)纯属提供情报;
(vi)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装备不足以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计算机程序。
 第六十八则 缺少发明的单一性(国际初步审查)
 68.1不请求限制权项和付费
  遇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条件并且选择不请求申请者限制权项和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除按照第三十四条第(4)款第(b)项的规定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就整个国际申请写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但应在报告中指出它认为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条件,并应举出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68.2请求限制权项或付费
  遇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现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条件并且选择请求申请者自愿限制权项或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举出它认为可以符合适用条件的至少一种限制权项的可能性,并应指出额外费用的数量和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条件的理由。同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还应按照事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履行请求的时限,时限从请求之日算起,不得短于一个月和长于两个月。
 68.3额外费用
(a)按照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a)项的规定,国际初步审查的额外费用的数量应由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确定。
(b)按照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a)项的规定国际初步审查额外费用,应直接付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c)任何申请者在提出异议申诉的情况下,可能支付额外费用。异议申诉要伴有合乎情理的声明:国际申请符合发明单一性的条件,或者所需的额外费用是极高的。这样的异议申诉应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一个三人委员会或其他特别委员会或任何较高级的主管当局审查,并应根据它认为异议申诉正当的程度,命令向申请者补偿全部或部分额外费用。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应将异议申诉和对异议申诉所作的决议正文,作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通知选定局。
(d)第(c)款所指的三人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较高级的主管当局不应包括任何作出成为异议申诉主题的决定的人。
 68.4权项限制不足的程序
  如果申请者限制权项但不足以达到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按照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c)项的规定继续进行工作。
 68.5基本发明
  遇到不知道哪些发明是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c)项所要求的发明的情况,在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应被认为是基本发明。
 第六十九则 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限
 69.1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限
(a)所有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缔结的协定,应规定写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同一时限,时限不应超过:
(i)国际初步审查开始后六个月;
(ii)国际初步审查开始后八个月,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请求限制权项或支付额外费用(第三十四条第(3)款)。
(b)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接到下列通知后开始国际初步审查:
(i)按照第62.2条第(a)款的规定,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的权项;(ii)按照第62.2条第(b)款的规定,来自国际局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修改,或者申请者已经宣布不希望提出这样的修改;(iii)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拥有国际检索报告之后,申请者的通知:表示希望国际初步审查应该开始,并针对该通知中列举的权项;(iv)国际检索单位声明的通知:将不写出国际检索报告(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
(c)如果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机构的一部分,国际初步审查可同国际检索同时开始,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希望这样的话。在那种情况下,尽管有(a)款条款的规定,写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日期不得迟于第十九条允许的修改权项要求的时限满期后六个月。
 第七十则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0.1定义
  为了本则的目的,“报告”应指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0.2报告的基础
(a)如权项已经修改,关于权项的报告应照修改后那样发出。
(b)按照第66.7条第(c)款的规定,如果报告按照没有提优先权要求写出的,报告中应指出。
(c)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所作修改超过提出国际申请时的揭示,报告应象似乎没有作过这样的修改似的写出,而且报告应指出这点。报告还应指出它认为修改超过上述揭示的理由。
 70.3辩明
  报告应指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名称以辩明写出报告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应指出国际申请的号码,申请者的名字,受理局的名称和提出国际申请的日期,以辩明国际申请。
 70.4日期
  报告应指出:
(i)提出要求的日期;
(ii)报告的日期;报告的日期应是报告完成的日期。
 70.5分类
(a)报告应重复按照第43.3条的规定给予的分类,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意这种分类。
(b)否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报告中提出至少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它认为是正确的分类。
 70.6按照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
(a)按照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应在其报告的文字中包括“可”或“否”这类的字样或其等同语,或者行政指示中规定的某些适当的符号,并应伴有第三十五条第(2)款中最后一句话提到的引文、解释和评论,如果有的话。
(b)如果第三十五条第(2)款中提到的三项标准(即新颖的,有创造性的(非易见的)工业上可以应用的)中的任何一项未达到,声明应是否定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单独地达到了要求。报告应该指出达到了的那项标准或多项标准。
 70.7按照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的引文
(a)报告应引用它认为支持按照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所作声明的有关文件。
(b)第43.5条第(b)和(e)款的条款也应适用于报告。
 70.8按照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所作用解释
  行政指示应包含第三十五条第(2)款提到的在什么场合应该或不应该给予解释的指导原则和这种解释采用的方式。这些指导原则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i)当任何关于权项的声明是否定的时候,应给予解释;
(ii)当声明是肯定的时候,应给予解释,除非引用任何文件的理由在查阅引用文件的基础上是容易想象得到的;
(iii)一般说来,如果第70.6条第(b)款中最后一句话规定的情况可以成立,应给予解释。
 70.9非书面公开
  根据第64.2款规定的报告中所指的任何非书面公开应该加以说明,指出其种类和提到非书面公开的书面公开对公众适用的日期,以及非书面公开在公众中发生的日期。
 70.10某些公布的文件
  任何公布的申请案或第64.3条规定的报告所指的任何专利,应按照原样,予以记述,并应伴有公布日期、提出申请的日期和优先权日期(如果有的话)的简要说明。关于任何这类文件的优先权日期,报告可以表明,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看来,这样的日期声称尚未生效。
 70.11修改或改正某些缺点的说明
  如果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了某些修改或改正,应在报告中予以指出。
 70.12某些缺点的记述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在它准备报告时:
(i)国际申请包含有第66.2条第(a)款第(iii)项中提到的任何缺点,它应将这一意见和关于这一意见的理由包括在其报告中;
(ii)国际申请需要第66.2条第(a)款第(v)项中提到的任何评论,它可将此意见包括在其报告中;如果它这样做的话,它也应在报告中指出这一意见的理由。
 70.13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备注
  如果申请者付了国际初步审查的额外费用,或者如果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根据第三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受到限制,报告应这样予以指出。另外,如遇到只对受限制的权项要求(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a)项)或只对主要发明(第三十四条第(3)款第(c)项)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报告应指出国际申请中哪些部分是和哪些部分不是国际初步审查的主题。
 70.14签字
  报告应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授权官员签字。
 70.15格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