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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33.3国际检索的方针
(a)国际检索应在专利权项的基础上进行,并考虑到说明书和绘图(如有时),特别注意权项所提出的创造性构思。
(b)国际检索应尽可能,并合情合理地包括专利权项针对的全部内容或在纠正后可能理所当然涉及的内容。
 第三十四则 最低限度的文件
 34.1定义
(a)第二条第(i)、(ii)款中的定义不适用于本则。
(b)第十五条第(4)款涉及的文件(“最低限度的文件”)应包括:
(i)第(c)款所规定的“国家专利”;
(ii)公布的国际(PCT)申请、公布的地区专利和地区发明人证书的申请案和公布的地区专利和发明人证书;
(iii)国际检索单位同意、国际局第一次同意,以后每次修改公布清单列举的其他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c)根据第(d)、(e)款,“国家专利”包括:
(i)在一九二0年和该年后由法国、前德国Reichspatentamt(国家专利局)、日本、苏联、瑞士(限于法文和英文的)联合王国和美国颁发的专利:(ii)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发的专利;
(iii)上述(i)、(ii)项中所提到的国家在一九二0年和该年后可能公布的专利申请;
(iv)苏联颁发的发明人证书;
(v)法国颁发的实用型式证书和公布的实用型式证书申请;
(vi)其他国家在一九二0年后以英、法、德文公布的,不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和公布的专利申请案,但要由有关国家专利局拣出,提供给每一个国际检索单位。(d)在一件申请案重新公布一次(如offenlegungschrift和Auslegeschrift)或多次时,任何国际检索单位均不必在其档案中保存所有的版本;因此,每一检索单位有权只保存一个版本。此外,在已批准申请,并发给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证书(法国)时,任何国际检索单位均不必同时在档案中保存申请书和专利、实用新型证书(法国的);因此,每一国际检索单位均有权只保存申请案或只保存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法国)。
(e)任何一个其官方文字或官方文字之一不是日文或俄文的国际检索单位,有权在其档案中不收入那些没有普遍可以接受的英文文摘的日本和苏联的专利文件。在本细则生效后开始普遍提供英文文摘的,应在最迟不超过开始普遍提供英文文摘后六个月内,把与英文文摘有关的专利文件收入最低限度的文件。在英文文摘过去是普遍提供的技术领域的英文的文摘工作中断时,大会(Assembly)应采取适当措施迅速恢复这些领域的文摘工作。
(f)为了本则的需要,只提供公众审查的申请案不被认为是已公布的申请案。
 第三十五则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35.1只有一个国际检索单位为主管单位时
  每一个受理局根据第十六条第(3)款第(b)项所提及的有效协议规定,通知国际局哪一个国际检索单位为向其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检索主管单位。国际局应迅速公布这一通知。
 35.2几个国际检索单位均为主管单位时
(a)每个受理局均可根据第十六条第(3)款第(b)项所提及的有效协议的规定,通过下述方式指定几个国际检索单位:
(i)宣布所有的国际检索单位均为向其提出的国际申请主管单位,由申请人加以选择;
(ii)宣布一个或几个单位为向其提出的一些种类的国际申请的主管单位,宣布另外一个或几个单位为向其提出另一些种类国际申请的主管单位规定对于几个国际检索单位均为这些类国际申请的主管单位,由申请人加以选择。
(b)凡决定行使第(a)款所规定的权限的受理局应迅速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立即公布该通知。
 第三十六则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36.1最低要求的定义
  第十六条第(3)款第(c)项所提到的最低要求为下列诸点:
(i)国家局的或政府间组织必须最少要有一百名有足够的技术资历,可进行检索工作的专职人员;
(ii)上述局或组织至少必须拥有第三十四则提到的整理妥善、可供检索用的最低限度文件;
(iii)上述局或组织必须拥有能够对所要求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的班子,该班子并要掌握一定的语言能力,至少要懂得第三十四则所提到的最低限度文件所使用的或以之翻译的文字。
 第三十七则 缺少发明名称或名称不完全
 37.1缺少名称
  如国际申请案没有名称,而受理局又将已请申请人纠正这一错漏事通知国际检索单位时,国际检索单位将进行国际检索,直至收到有关申请案已被认为撤销的通知时为止。
 37.2确定名称
   如国际申请没有名称,而国际检索单位又没有接到受理局关于已请申请人提出名称的通知,或因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名称同第4.3条不相符时,可由国际检索单位确定一个名称。
 第三十八则 缺 少 文 摘
 38.1缺少文摘
  如国际申请不包括文摘,而受理局又已将要求申请人加以补正事通知国际检索单位时,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工作,直到它收到有关申请已被认为撤销的通知时为止。
 38.2确定文摘
(a)如国际申请不包含文摘,而国际检索单位又没有从受理局收到关于已要求申请人提供文摘的通知,或因有关检索单位认为文摘同第八则不相符时,检索单位即自行写作一文摘(用国际申请公布时的同一文字)。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提出要求后的一个月内对代号的文摘作出评论。
(b)文摘的定稿内容由国际检索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则 按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第(i)点规定的主题
 39.1定义
  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时,不能向国际检索单位要求检索国际申请:
(i)科学和数学理论;
(ii)动物植物的品种或主要生物学范围的培育动植物的方法,微生物方法以外的方法及其产品;
(iii)用于进行商业、纯粹脑力活动,或进行游戏的方案、规则或方法;(iv)对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
(v)单纯情况介绍;
(vi)电子计算机程序(国际检索单位对其已有技术的检索没有配备检索力量)。
 第四十则 不符发明的单一性(国际检索)
 40.1要求付费
  第十七条第(3)款第(a)项规定的补交费用的要求应说明国际申请被认为同发明单一性的要求不相容的原因,并指明应缴费用的数字。
 40.2补交费用
(a)第十七条第(3)款第(a)项规定的检索补交费的数字由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确定。
(b)第十七条第(3)款第(a)项规定的检索补交费直接向国际检索单位缴付。
(c)任何申请人可在补交费时提出抗议,通过列举理由的声明说明国际申请符合单一发明的要求或说明要求缴纳的费用过高。上述抗议由三人组成的小组、国际检索单位的其他专门机构或更高一级的主管机构加以审查。审查机构在认为抗议有理的情况下,应命令全部或部分向申请人偿还补交费。在申请人要求的情况下,抗议和就此所作的决定应连同国际检索报告发给指定局。申请人在提出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国际申请书的译文时也应提交与抗议有关文件的译文。
(d)上段所涉及的三人小组、专门机构或高一级的主管机构,均不得包括任何参与同抗议有关决定的人。
 40.3 时限
  第十七条第(3)款第(a)项规定的时限应分别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时限不应少于十五日或三十日,分别取决于申请人是在国际检索单位所在国还是另一国内提出的,时限从提出要求日起算,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四十一则 国 际 型 检 索
 41.1运用国际型检索的结果的义务,退还费用
  如在要求书中按照第4.11条规定的形式提出按照第十五条第(5)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国际型检索时,国际检索单位在拟就有关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时,尽可能利用国际型检索的结果。如国际检索报告全部或部分以国际型检索为依据时,国际检索单位应依据第十七条第(3)款第(b)项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范围退还检索费。
 第四十二则 国际检索的时限
 42.1国际检索的时限
  所有同国际检索单位缔结的协定都应附拟就国际检索报告或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提及的声明规定相同的时限。这一时限从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副本时算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或从优先权日期起算,不得超过九个月,两个时限,以后到期的为准。从条约生效起的三年过渡时期内,可同任何国际检索单位分别谈判协定的时限,但这些时限不得超过上句条文规定的时限的两个月以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优先权日期后的第十八个月。
 第四十三则 国际检索报告
 43.1确认
  国际检索报告应指出国际检索单位的名称,以确定该单位的身份,应通过指明国际申请的编号,申请人姓名,受理局名称和国际提出日期确认国际申请。
 43.2日期
  国际检索报告应注明日期,指出国际检索实际完成的日期。也应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原申请案的提出日期。
 43.3 分类
(a)国际检索报告应至少按照国际专利分类说明主题的类别。
(b)上述分类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
 43.4文字
  每份国际检索报告和根据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作出的声明均应使用有关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同一文字。
 43.5引文
(a)国际检索报告应包括被认为有关的文件的引文。
(b)鉴别所引文件的方法由行政指令加以规定。
(c)有特别含意的引文应专门予以指出。
(d)不同全部专利权项有关的引文只在有关权项处提出。
(e)如只同所引文件的某些段落有关或特别有关,应通过指出该段的地位,如页、栏、行说明这种关系。
 43.6检索的领域
(a)国际检索报告应列举检索领域鉴别的分类。如鉴别是在不同于国际专利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国际检索单位应公布所用的分类法。
(b)如国际检索扩大到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实用补充证书以及各种不包括在第三十四则规定的最低限度文件的各种国家、时期和语言的保护的已公布的申请案,国际检索报告在可行时应标记有关文件类型、国家、时期和语言。第二条第(ii)款不适用本段的情况。
 43.7关于单一发明的说明
  如申请人缴纳国际检索的补交费,国际检索报告应予说明。此外,当国际检索仅在主要发明方面进行(见第十七条第(3)款第(a)项)时,国际检索报告应说明经过检索的是国际申请的哪些部分,还有哪些部分没有经过检索。
 43.8签字
  国际检索报告应由国际检索单位的一名主管官员签字。
 43.9不列其他内容
  国际检索报告除第33.1条第(b)款和第(c)款,第43.1、2、3、5、6、7、8各条、第44.2条第(a)款和第(b)款及与第十七条第(2)款第(b)项有关的内容以外,不列入其他内容。尤其不应包括意见、论理、论证和解释。
 43.10形式
  对国际检索报告形式的具体要求由行政指令规定。
 第四十四则 国际检索报告的转送等
 44.1报告或声明的副本
  国际检索单位应在同一天内将国际检索报告或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所提出的声明副本送交国际局,将另一副本送交申请人。
 44.2题目和文摘
(a)在对第(b)和第(c)两款进行保留的情况下,国际检索报告中应表示国际检索单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发明名称和文摘,或是由国际检索单位根据第三十七则和第三十八则拟就的名称和(或)文摘的文字。
(b)如国际检索已经完成,而给予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在文摘方面的建议发表评论的时限尚未结束,国际检索报告应说明在文摘方面报告尚未完成。
(c)在第(b)款所述的时限结束后,国际检索单位应立即将其同意或拟就的文摘通知国际局和申请人。
 44.3引用文件的副本
(a)第二十条第(3)款的要求可在国际检索报告相关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提出日期起的七年中随时提出。
(b)国际检索单位可要求提出请求的人(申请人或指定局)向它缴纳准备和邮寄副本的费用。准备副本的费用额应由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参照第十七条第(3)款第(b)项的协议确定。
(c)任何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如不希望直接向任何指定局寄送副本时,应将一个副本送交国际局,然后由国际局根据第(a)、(b)两款的规定加以处理。(d)任何一个国际检索单位都可通过其他向它负责的机构完成第(a)至(c)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五则 国际检索报告的译文
 45.1文种
  条约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中所提及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文告,如非英文,应译成英文。
 第四十六则 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项
 46.1时限
  条约第十九条中所说时限,应当是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送交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算起两个月内,当转送是在自优先权日期算起十四个月期满以前进行的,则应自转送日期算起三个月内。
 46.2注明修改日期
  国际局应将任何修改意见的收到日期,记录备案,并在它所发表的任何出版物或副本中予以标明。
 46.3修改意见的文种
  如果国际申请已用不同于国际局公布的文字提出申请,则按条约第十九条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应当备有提出国际申请所用文字和已被公布的文字的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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