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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一
  大会宣布:
  (1)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行使永久主权时,必须为各自国家的发展着想,为有关国家的人民的福利着想。
  (2)对这些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和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入所需的外国资本时,都应当遵守各民族和各部族在准许、限制或禁止上述活动方面自行认为有必要或应具备的各种规则和各种条件。
  (3)上述活动如果获得批准,那末,输入的资本以及此项资本的收益应当受批准条件、现行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管辖。所获得的利润必须按照投资人与接受国双方逐项自由议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同时,应当认真注意确保该接受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4)采取国有化、征收或征用措施,应当以公用事业、社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或原因作为根据,这些事业、安全或利益被公认为远较纯属国内外个人的利益或私家的利益重要得多。在此类场合,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在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时,应当尽量提交采取上述措施国家的国内司法裁判。但主权国家及其他当事人如另有协议,则应通过仲裁或国际审判解决争端。
  (5)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和各部族自由地、有效地行使对本族自然资源的主权。
  (6)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7)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的维持。
  (8)对主权国家相互间自由签订的外国投资协定,应当诚意遵守;各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均应依据联合国宪章以及本决议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地、诚心诚意地尊重各民族以及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
  二
  大会欢迎“国际法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针对国家责任问题,加速编纂法典草案,以便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
  三
  联合国各会员国鼓励在经济开发方面实行国际合作,同时殷切希望确保各国的独立自主权利。大会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注意考虑会员国的上述愿望,继续研究有关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并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如果可能,也向联合国大会第18届会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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