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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资本待遇和商标、专利、许可证以及特许权费用的安第斯法典(安第斯集团委员会第220号决定)

关于外国资本待遇和商标、专利、
 许可证以及特许权费用的安第斯法典
 (安第斯集团委员会第220号决定,
 1987年5月11日第44届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1条
  基于本法的目的,下列定义应理解为:
  外国直接投资:指来自国外,属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或者其他有形资产,如工厂设施、新的或经改进的机器、新的或经改进的设备、零配件、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中间产品等向一个企业投入的资本。
  同样,凡是用来源于国内所得可依法汇往国外的国内货币进行投资,或者依本法规定进行的再投资,均可认为是外国直接投资。
  国内投资者:指本国国家、国内个人、国内非盈利法人以及本条所定义的国内公司。
  外国个人如果在接受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时间并且向国内有关当局表示放弃将资本及利润转移国外的权利,也应视为国内投资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接受国国内有关当局可以对上述人员免除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时间的要求。
  每一成员国可以对那些其投资产生于国内的外国个人免除前款中所定的放弃义务。
  同样,分区投资者的投资在下述条件下应视为国内投资者的投资:
  a)该项投资必须事先获得该投资者最初所属国的允许,但以该国国内法有相应的规定者为限;
  b)该项投资必须事先获得接受国的批准并由该国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登记注册,该国内有关主管机关应要求投资者所属国提供证明并将所作的该项投资通知该国;
  c)资本及利润的汇出应遵守本决定的规定,有关国内主管机关仅应批准向该资本最初来源的成员国领土汇出;
  d)国内有关主管机关不得批准在生产或并发那些按工业部门发展计划指定给接受国以外的成员国的产品的公司中进行分区投资,除非事先就合作生产或补充生产方案达成协议。
  分区投资者:指接受国以外任何成员国国内的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者。
  国内公司:指在接受国组成的其资本80%以上属于国内投资者的公司,而且依有关国内主管机关的认定,这个比例应体现在对该公司的技术、财务、行政以及商务管理等方面。
  混合公司:指在接受国组成的其资本51%至80%的部分属于国内投资者的公司,而且依有关国内主管机关认定,这个比例应体现在对该公司的技术、财务、行政以及商务管理等方面。
  同样,混合公司还可理解为由接受国国家、包括部分所有或完全所有的国营公司以拥有不低于30%的资本股份的比例参股的公司,而且依有关国内主管机关的认定,该国家在该公司的决策中拥有支配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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