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单据的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使用的语言。
4.05 单据的出具者
所有备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人出具,除非备用证中注明单据由第三方出具,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该单据属由第三方出具的类型。
4.06 单据日期
所要求单据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但不得迟于提示日期。
4.07 要求的单据上的签名
a.要求的单据无需签名,除非备用证注明该单据必须签名,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属需要签名的类型。
b.所要求的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只要它适合用于该单据的载体。
c.除非备用证中规定:
i.必须签名的人之姓名,否则任何签名或证实都将被认为相符。
ii.必须签名的人之身份,否则不一定注明签名人身份。
d.如果在备用证中指明,签名必须由:
i.一个具名的自然人为之,但不要求指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看起来是具名人的签名即为相符。
ii.一个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指明由谁代表其签署或该人身份,则任何看来是代表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都是相符的;或者
iii.一位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并要求注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注明身份并看起来是该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是相符的。
4.08 默示要求的索款单据
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示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示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
4.09 同一的措词及引号
如果备用证要求:
a.一份没有指定精确措词的声明,那么在提示的单据中的措词必须看起来与备用证中要求的措词表达的是同一意思。
b.使用通过引号、特别划出的段落、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那么,并不要求重复在拼写、标点、空格或其他在上下文中读起来明显的打印错误;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可以通过不与备用证矛盾的任何方式加以填充;或
c.使用通过引号、特别划出的段落、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并规定单据应包含“完全一样”或“同一”的措词,那么,提示的单据必须重复指定的措词,包括拼写、标点、空格等打印错误,以及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
4.10 申请人的批准
备用证中不应该规定要求的单据须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然而,如果备用证中包含了这种规定,开证人不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也不对申请人扣留单据或拒不签署负责。
4.11 非单据条款
a.备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必须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受相符提示或承认备用证已开立、已修改或已终止的义务。
b.如果备用证不要求提示单据以证明某条款被满足,并且开证人根据其自己的记录或在其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也不能确定该条款被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
c.从开证人自己的记录或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确定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i.何时、何地、如何向开证人提示或以其他方式交付单据;
ii.何时、何地、如何由开证人、受益人或任何指定人发送或接收有关备用证的文讯;
iii.开证人管理的账户转入或转出的金额;及
iv.根据一个公布的指数可以确定的金额(例如:如果一份备用证规定根据公布的利率来确定产生的利息金额)。
d.开证人无需根据备用证中写明或提及的公式,重新计算受益人的计算结果,除非备用证要求这样做。
4.12 对单据中的声明的形式要求
a.所要求的声明无需采用庄重式、正式或任何其他专门形式做出。
b.如果备用证规定要求的声明由声明人以某种形式做出,但没有指明何种形式或内容,则如果注明该声明是经宣布的、经宣称的、经保证的、经证明的、经宣誓的、经主张的、经证实的,或类似情况,该声明即为相符。
c.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由另一个人作见证的声明,但没有指定形式或内容,则若该份被见证的声明看起来含有一个不是受益人的签名,并注明该人系作为见证人行事,该声明即为相符。
d.如果备用证要求由一个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政府、司法、公司或其他的代表身份对声明给予副签、履行法律手续、签证或类似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形式和内容,则若该声明包含有一个非受益人的签名,并且注明该人的代表身份以及所代表的组织,该声明即为相符。
4.13 无验明受益人身份的责任
除备用证要求提示电子记录外:
a.承付提示的人,对申请人没有义务去查明做出提示的任何人或任何款项受让渡人的身份;
b.向具名的受益人、受让人、被确认的受让渡人、法定承继人付款,或向备用证写明或受益人或指定人发出的面函指示中注明的账户或账号付款,即构成备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履行。
4.14 被购并或合并的开证人或保兑人的名称
如果开证人或保兑人被重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在提示的单据中要求提到开证人或保兑人名称时,可以使用其原名或承继人名称。
4.15正本、副本及一式多份的单据
a.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
b.在允许或要求电子提示的情况下,提示的电子记录即被认为是“正本”。
c.i.除非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制的,则被提示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
ii.如果签名或证实看起来是原始的,则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制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
d.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copy)”单据的,可以或提示正本或提示副本,除非在备用证中注明只应提示副本,或者注明了全部正本的其他去向。
e.如果要求多份的同一单据,只有一份必须是正本,除非规定:
i.要求“两份正本”或“多份正本”,则全部都必须是正本;或
ii.要求“两份(2 copies)”,“两张的(two-fold)”,或类似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要求或都提示正本或都提示副本。
备用证单据类型
4.16 索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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