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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第二十九条 在讨论过程中,如果一个发言人提出暂停会议或休会,或者提出进行辩论,此事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终止辩论。有两个发言人反对终止就可以继续发言。之后大会应决定是否同意终止的提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决议草案还没有以会议使用语言的书面材料进行分发,大会就不可以对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大多数成员对修正案和反提议不提出先分发书面材料,就可以立即进行讨论。
  如果决议草案有财政上的影响问题,应请求执行委员会提出意见,推迟讨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或他的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讨论。

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大会讨论的记录摘要应尽快以会议使用语言进行分发。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大会秘书工作,为此他应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管理。

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每次大会要组成会议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根据主席的建议,分配每个委员会负责议程上有关议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个委员会选出一个主席。
  每个委员会成员都有表决权。
  各委员会的会议按全体大会同样的规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的主席或指派的报告员向大会口头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如果大会不另作决定,各次会议都可以和委员会商议。
  主席和秘书长商议之后可以召集一个委员会开会。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大会例会结束时,从代表中选出人员补充执行委员会的缺额。
  第四十条 每次大会开始时,选出至少三个代表团团长组成选举委员会。他们检查候选人选票,决定是否有效,并将候选人提名的名单按字母顺序提交给大会。
  他们也是点票人。
  第四十一条 如果因某种原因主席在会议期间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暂时由第一副主席替任。
  如果所有的副主席都缺席,主席的职责临时移交给执行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这位成员是由执行委员会其他成员们委派的。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秘书长,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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