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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临时会议经主席同意之后,应尽可能在提请开会后30天至90天内由秘书长召开。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的议程原则上只包括召开的目的。

代表团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各成员国应尽早地通知秘书长其代表团的组成。
  第十七条 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决议的办法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按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的条件,每个代表团只有一票。
  由代表团团长或某个代表行使表决权,一个成员国的代表不得为另一成员国投票。
  第十九条 大会的决定由简单多数通过。但章程中提出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多数是由出席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人数来决定。弃权者可以表明他们的态度。
  章程需要“成员多数”时,此多数是由本组织的成员总数(不论是否派有代表参加大会)为基础来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一次投票进行表决,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表决的方式可以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
  除章程要求无记名投票的情况外,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请采取记名投票。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无记名投票选出。如遇两名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应进行第二次投票,如还不能作出决定,可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代表的请求,决议可以逐段表决。在这样情况下,整个决议随后付诸表决。
  一次只表决一项完整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当对一项建议提出修正案时,应首先表决修正案。
  如有几个修正案时,主席应将它们分别进行表决,离原建议的基本内容最远的修正案先表决。

议程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不公开。大会作出可以公开的决定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可以限制每个发言人被允许发言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当要讨论一项提议时,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顺序的意见,主席应立即决定这个顺序的意见。
  如果对此有争议,任何代表均可向大会申诉,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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