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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修订)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ⅲ.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ⅳ.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表明的全套正本。
  ⅴ.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ⅵ.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ⅰ.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ⅱ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a.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ⅰ.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ⅱ.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装船批注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其上带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此时已装船批注注明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发运日期和实际船名。
  ⅲ.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以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如果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和船名。即使不可转让海运单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由具名船只装载或装运,本规定也适用。
  ⅳ.为唯一的正本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海运单上注明的全套正本。
  ⅴ.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海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ⅰ.不可转让海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海运单涵盖。
  ⅱ.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的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船或子船中运输。
  d.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a.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租船合同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ⅰ.由以下人员签署: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东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船长、船东还是租船人签字。
  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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