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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ICC、CMI)国际海事仲裁规则

  9、 仲裁员应全面负责庭审过程,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除经仲裁员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外,与仲裁无关的人员不得出庭。
  10、 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或派出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出庭。此外,他们也可以由顾问陪同出庭。

仲裁裁决

  第12条 
  1、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员同意,该和解协议应以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2、 仲裁员应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期限。
  3、 延期未经批准,情况适当,在适用第6条第7款的规定时,常设委员会应决定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4、 三名仲裁员指定后,仲裁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如果未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依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 仲裁员的裁决除解决案件实体争议外,还应确定仲裁费用以及决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或当事人各方应按怎样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员的开支和报酬、专家的报酬和花费、当事人正常的法律支出、以及由常设委员会确定的行政管理费用。
  6、 计算仲裁员报酬时,应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花费的时间。
  仲裁员对自己报酬的意见应在裁决通知之后30天内提交到常设委员会。
  第13条 仲裁裁决应视为是在仲裁审理地和仲裁员签字时作出。
  第14条 
  1、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秘书处就应将仲裁庭签署的裁决书发送各当事人,但当事人各方或一方必须在此以前缴清全部仲裁费用。
  2、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秘书处证明裁决书副本的真实性,在任何时间,秘书处都应适当地向当事人出具这种证明,但不得提供给其他人。
  3、根据本条第1款发送裁决书的,则当事人即已放弃了仲裁庭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裁决或交存裁决的可能。
  第15条 
  1、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2、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根据其国际海事仲裁规则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毫不延迟地履行最终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只有这样,放弃上诉才能有效作出。
  第16条 按现行规则作出的裁决书正本应在秘书处保存一份。
  秘书处以及经秘书处要求的仲裁员应协助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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